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孕妇乘车遇碰撞致流产 起诉肇事者索精神赔偿

四木 发布于 2013-04-15 23:14   浏览 次  
 本报讯 (记者林靖 通讯员李宏宇) 孕妇赵小姐所乘公交车与小客车相撞,她流产后起诉索赔4万元,而肇事小客车司机张先生拒赔其中的3万精神损害抚慰金。记者上午获悉,法院最终支持精神损失赔偿,但酌定2万元。

  去年3月18日,怀孕3个月的赵小姐到医院做完检查,乘坐公交车回家。当公交车行至海淀区健翔桥南时,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,造成赵小姐受伤,诊断为先兆流产。根据医院的建议,赵小姐做了人工流产术。

  交警认定驾驶小客车的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。赵小姐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万元。其中,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。“我被撞伤导致流产,张先生负事故全责,我不存在任何过错!”

  对于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,张先生没有异议,但认为:“赵小姐明知自己怀孕,就不应再乘坐公交车。”所以,他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 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,“赵小姐怀孕后乘坐公交车”并不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,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。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。”

  因张先生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,而赵小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,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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